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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公司、保安员和客户单位开展保安服务活动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擅自对外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活动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安服务公司须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方可对外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2、保安从业单位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否则,依法予以惩处。

3、客户单位

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以及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与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同样处罚。

4、保安员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5、保安培训单位

保安培训单位末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或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或变相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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